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审查会并通过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明确提出,海南省旅游景区不得擅自向旅游者出售联票、套票,否则可判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南省规定,将有所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有所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拆分出售的,拆分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同时,游客有权自由选择出售其中的单项票。
对景区内的交通工具收费问题,海南省以法律形式首次具体:旅游者不能用于经营者获取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景区展开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该算入门票价格,不得自行缴纳。景区内由旅游者自律自由选择用于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该分开出售,不得与门票绑出售。此外,“零负团费”现象今后将在海南受到重罚。
海南省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的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决定购物或者自行收费旅游项目提供贿款等不不顾一切利益的,将判处最低30万元的罚款。违法收益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扣除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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